福建房产证纠纷案件管辖法院

房产证纠纷案件通常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,不动产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在福建省内,房产纠纷可以由福建省各地级市或县级人民法院管辖。如果房产位于福州市,则可能由福州某区人民法院负责;如果位于厦门市,则可能由厦门市思明区、湖里区等人民法院负责。具体管辖权需要根据房产的具体位置和案件金额来确定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五条: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六条:对不动产的所有权、用益权或者担保权的纠纷,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十七条:本章规定以外的其他民事纠纷,原告可以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约定履行地、侵权行为发生地、争议发生地等有利于诉讼进行的地方人民法院起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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